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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曾永红律师 曾永红,律师,硕士。四川盐源人,先后毕业于四川农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先后执业于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优良的法律素养及实践能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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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曾永红律师

电话号码:0834-2198588

手机号码:15181518508

邮箱地址:545986906@qq.com

执业证号:15134201510539030

执业律所: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西昌市龙眼井街78号

综合法律服务

质押物

可接受的质押物:

(1)全额货币(含我行开具的存单或全额金担保);(2)工、农、中、建、交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和上海银行、外资银行国内分行承兑和总行已授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额度内承兑的全额银行承兑汇票;(3)已办妥法律手续的全额国债(我行承销的凭证式、记账式国债,实物券必须质押在我行);(4)与我行签约的保险公司所签发、经我行认可的可质押的寿险保单正本原件。

(三)“货权通”可接受的质押货物应具备:

(1)所有权明确,出质人对拟质押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3)市场价格透明,稳定,波动小;(4)适应用途广,易变现,进口或销售无需批文或手册;(4)规格明确,便于计量;(5)仓单项下货物必须办理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担保法》第69条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第73条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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